車輛掛靠發生事故收到的傷害,是否屬于工傷?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三條第一款第(五)項之規定,雖然郭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為有利保護勞動者權益,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以與被聘用人員存在勞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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